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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2026年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2026年本科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理工大学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本科学校

层次:本科

第四条

长春理工大学朝阳校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089号

长春理工大学春明湖校区:吉林省长春市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德胜大路5555号

第二章学费标准

第五条学费收取标准

长春理工大学2026年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注:

按专业类录取的学生,通识教育培养期间,按专业类学费标准收取,专业分流后,按分流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生物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待定,实际按批复文件收取。

人工智能、光电信息材料与器件、大数据管理与应用为本年度待定新增招生专业。

第三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长春理工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此外,学校还设立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校级奖学金和多项社会奖助学金,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设有学费减免、爱心超市、临时困难补助、“金色起点”新生入学爱心大礼包、“温暖工程”御寒衣物补助、“亲情工程”返乡路费等资助,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顾之忧。

第八条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

入学前,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并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后,学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长春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将随新生录取通知书一同寄送。

第五章录取说明

第九条专业(类)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俄语、日语、朝鲜语专业考生不做语种要求。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理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全英文授课,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工学)(中外合作办学)、生物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方授课教师采用全英文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不宜报考。

测控技术与仪器(中外合作办学)、电子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应用物理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专业类课程授课语言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不宜报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信息安全、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机器人工程、人工智能、汉语国际教育、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因教学特点和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学校公共外语开设英语、俄语、日语,其他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十条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类)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环境工程、应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技术、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材料化学、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设计学类、应用物理学、材料物理、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会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大数据管理与应用。

对于在新生入学体检复查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者,对复查后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具体比例视各省区生源情况而定。

2.院校志愿。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按“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在实行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市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一志愿考生。

3.专业(类)录取。我校以考生的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顺序进行专业(类)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类)志愿;专业(类)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4.优先级别。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如生源省无相关要求,则按科目顺序及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录取。科目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综合成绩或单科最高成绩的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选考科目,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5.专业(类)调剂。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类)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类)录取。在按专业(类)组投档的省份,调剂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专业(类)组内进行。所有专业(类)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类)志愿的考生。

6.退档。在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高考文化课总分未达到调剂标准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类)录取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对未能按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类)录取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

7.对加分照顾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8.设计学类录取原则。

报考设计学类考生在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省控分数线并取得生源省美术统考合格证的前提下,依据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艺术类专业(类)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如生源省无相关要求,则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综合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省美术统考成绩总分×100%)+(文化课成绩总分×60%)

9.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

填报我校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理学)(中外合作办学)、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工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可根据考生成绩调剂至上述两个专业中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录取。

生物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

填报我校应用物理学(中外合作办学)、电子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测控技术与仪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可根据考生成绩调剂至上述三个专业中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录取。

10.对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等,按国家相关政策录取。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cust.edu.cn

通讯地址:长春市卫星路7089号,长春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30022

联系电话:0431-85582999,85386281(传真)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长春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各省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