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学院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贵阳学院,是具备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院校。
主管部门:贵州省教育厅。
国标代码:4152010976。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
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见龙洞路103号。
学校邮编:550005。
第三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劳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实行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的集体审议与决策。
第五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本科招生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2026年学校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数,以贵州省教育厅下达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八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包括加分政策、调档比例、选考科目、录取办法等),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学校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对投档后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位次)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
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从高到低录取,生源省份没有统一排序规则规定的,历史类考生依次参考历史、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物理类考生依次参考物理、数学、外语、语文成绩;综合改革类考生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若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学校未录满的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艺术类、体育类进档考生,专业成绩采用省统考成绩。投档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生源省份没有统一排序规则规定的,首先比较高考总成绩,仍然相同则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专业特殊要求
学校英语专业要求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开设英语和日语。
报考英语专业,英语单科成绩须不低于105分(满分150分);有省级外语统一口试的省份,考生口试成绩还须不低于80分(满分100分);无省级外语统一口试的省份,仅执行英语单科成绩要求。
报考汉语言文学专业,语文单科成绩须不低于105分(满分150分)。
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数学单科成绩须不低于90分(满分150分)。
第十二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生物工程、应用心理学、食品科学与工程、茶学、学前教育、体育教育。
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不能录取专业外,还包括美术学专业。
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第五章新生报到及资格审查复查
第十三条被录取新生须按照《贵阳学院2026年普通本科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入学报到。对于未在规定报到时间内到校,且未经批准而逾期超过14天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将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校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入学复查。新生入学报到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不通过者,不予新生学籍注册,并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学费标准与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设有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执行国家有关“奖、助、贷、勤、减、免、补”政策,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十七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阳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调整而需变更的,学校将及时制定相应的招生政策,并予以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贵阳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相关信息通过学校官网发布。
招生咨询电话:0851-85400560、0851-85232195。
纪检监督电话:0851-85400773。
学校官网网址:http://www.gy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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