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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宜春学院

2.校址:

(1)本部校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学府路576号

(2)西校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厚德路6号

(3)北校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北路128号

邮编:336000

3.学校标识码:4136010417

4.办学层次:本科

5.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6.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有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政策,决定普通本科招生有关重大事宜。

第六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日常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委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电子邮箱。

监督电话:0795-3201923电子邮箱:ycxyweb 163.com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微信公众平台、报考指南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的报考生源状况,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区、市)招生计划内可做适当调整;根据各专业报考状况,为更好地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经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各专业间招生计划可做适当调整。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投档、投档比例、高考加分和同分排序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批次进行,通过远程网上录取,各省(区、市)各批次调档比例均按100%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依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各层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的录取工作按照该省(区、市)相应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

2.按照院校专业组模式投档的省份,投档分数相同时,按生源地投档同分排位开展专业录取;若无同分排位,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调剂到该专业组内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或因身体原因在投档专业组内无法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录取规则

1.艺术类专业省统考(联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均须达到各省(区、市)规定的相应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照所在省级招生办法规定的投档排序原则择优录取,如无投档排序原则,则按照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音乐类、舞蹈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等科类(方向)相关专业综合成绩(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折算办法: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50%+(专业成绩/300)×750×50%。播音与主持类相关专业综合成绩(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折算办法: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70%+(专业成绩/300)×750×30%。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考生文化总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同时录取。

艺术类专业生源不足,按照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的政策和要求进行志愿征集;征集结束后仍未录满且无合格生源时,将缺额计划调至普通类专业。

2.体育类专业,按照所在省级招生办法规定的投档排序原则择优录取。如无投档排序原则,则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总分(不分物理、历史科目组类)排序;文化成绩总分也相同时,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同时录取。

3.运动训练专业录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文件精神及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六条考生生源不足的省(区、市),在生源省份政策允许范围内,学校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降分录取,或将计划调剂到其他省(区、市)录取。

第十七条除英语、法语专业高考应试须为英语外,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入校后公共外语必修课以修读英语为主;高考应试日语者,公共外语必修课可申请修读日语;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中俄合作项目,公共外语必修课为俄语。

第十八条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要求的,由学校负责将该考生调剂到其他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应用化学、药学、临床医学、麻醉学、康复治疗学、预防医学、护理学、动物医学、动物科学、农学、园艺、园林、体育教育。

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美术学、材料物理。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数字经济、工商管理、财务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第五章录取与入学

第十九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签发,招生就业处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符合我校转专业相关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教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允许转专业一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宜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完成学业后,同时授予中外办学单位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校注重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目前设有新工科实验班,实施大类基础培养和个性化专业教育,提升实验班学生在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方面能力,培养高层次、应用研究型拔尖创新人才。符合实验班选拔条件的新生,可在入学后申请并通过考核后转入新工科实验班学习。

本科生在校期间可修读辅修学位、辅修专业及微专业。其中: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可修读学校开办的非本专业所属学科门类的其他专业学士学位,符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者,可申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该学位在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且不予补授或追授;在同一学科门类下修读相近专业,符合辅修专业毕业颁发条件者,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毕业证明书;修读微专业课程(即某一领域所需的核心课程)达到微专业培养要求者,可获得学校颁发的微专业证书。

第六章收费与奖助贷措施

第二十四条学校严格按江西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本科学费:文科(文史哲)类4010元/学年;文科(经管法外)类4270元/学年;理工(Ⅰ)类4530元/学年;理工(Ⅱ)类体育类4790元/学年;医药类4790元/学年;艺术类8800元/学年;农林类3750元/学年;软件服务外包类专业110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18000元/学年,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一般为450-1000元/学年。具体收费情况请到宜春学院计划财务处网站查询。如遇江西省物价部门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已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我校,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并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七章招生咨询与信息发布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招生信息网、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高招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发布。

第二十七条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95-3201926、3201962

联系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学府路576号宜春学院

邮编:336000

微信平台:宜春学院招生服务平台【ycxyzs】

招生信息网:http://zsw.jxycu.edu.cn/zsw

电子邮箱:ycxyzsbgs jxycu.edu.cn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本章程未涉及的其他内容或与教育部及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最新相关文件有冲突的,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最新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以宜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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