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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省区市,下同)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学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结合学校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坚持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录取。

第二章学校校名、校址和性质

第三条学校中文全称为长江大学,英文全称为Yangtze University,院校标识码为4142010489,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荆州校区校址:湖北省荆州市(邮政编码:434023)

武汉校区校址:湖北省武汉市(邮政编码:430100)

第四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学校是湖北省属高校中规模最大、学科门类较全的综合性大学,是国家“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入选高校、湖北省“双一流”重点建设高校,是全国“产学研合作教育示范”高校,是湖北省重点建设的四所高水平大学之一,也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共建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与农业农村部共建的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七条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https://zszc.yangtzeu.edu.cn)或校园网(https://www.yangtzeu.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联系及咨询电话:0716-8060550、8067167

投诉电话:0716-8060091

电子邮箱:zsb yangtzeu.edu.cn

第四章入学考试与考核

第八条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其他类型考生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

第九条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将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考生须参加并通过高考报名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文化考试,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委托院校负责组织实施的体育专项考试。

第十条学校组织对专升本各专业考生进行相关专业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学校专升本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并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批。

第十二条按照教育部计划编制要求,学校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需经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研究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预留计划主要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在录取过程中,综合考虑各省(区、市)生源质量情况,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6〕1号)文件精神,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科学合理设置院校专业组。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学校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学校根据考生志愿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五条根据学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于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学校确保录取。

第十六条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从高到低录取。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认可其加分,加分在分专业时同样适用。

第十七条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档到学校后,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所在省招办的投档规则执行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依照同分排位排序确定优先录取顺序;若考生所在省(区、市)没有明确的同分排位政策,则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优先录取顺序。

第十八条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志愿填报与录取规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可作为调剂专业录取时的参考。

第十九条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按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以满分150分计,非150分制的省份按比例折算)。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学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条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专业培养的实际,对于美术类、设计类、建筑类、化学类、化工类和医学类各专业对色盲考生不予录取;根据护理学专业临床实训及岗位操作的实际需要,参照行业用人标准,建议身高低于156厘米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在全国不组织专业科目校考,承认各省(区、市)省级统考成绩,省级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若文化分达到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资格线即可报考我校。在已投档到学校的考生中,按以下规则录取:

对有规定投档成绩的省份,按生源所在省的投档规则和投档成绩以“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同分排序原则进行录取;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未提供同分排序原则,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对没有规定投档成绩的省份,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各专业综合成绩计算办法如下:

(一)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专业:(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2;

(二)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文化成绩+专业成绩;

(三)舞蹈类专业:(文化成绩×30%+专业成绩×70%)×2。

对于首选历史(文科)和首选物理(理科)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分别排序录取;否则,统一排序录取。

具体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学校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二条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报考学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要求考生文化成绩和省联考专业成绩(以下简称“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相关省份,按文化分与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到低录取,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相关省份,依照其成绩折算办法以及投档规则执行,根据投档成绩,以“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报考学校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在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均达到学校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按3:7比例进行综合评价,计算考生录取综合分(综合分=(文化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依据上线考生填报的志愿梯次顺序,分项目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具体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学校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承担湖北省“荆楚优师计划”免费师范生项目培养工作,其招生录取按照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含:学校与美国圣克劳德州立大学合作举办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爱尔兰香农理工大学合作举办的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上项目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该项目只录取填报上述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高于普通专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简章或学校官网公示。

第二十六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同等对待;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不对报考者的年龄、婚姻状况等进行限制。

第七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学校对体检复查不合格者视体检结果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查究。

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艺术类、体育类、技能高考(中职类)、中外合作办学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类别专业学习;定向就业招生学生、专升本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以及40余种由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机会。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缓交学费和住宿费。满足条件的新生可加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十二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长江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按《长江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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