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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山西电子科技学院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山西电子科技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山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山西电子科技学院

第四条学校标识码:4114013537

第五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办学地点: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滨河西路501号山西电子科技学院

第十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任利成职务:校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本科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教务部(教师发展中心),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落实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

第十三条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全方位监督。同时学校接受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按照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综合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教学资源、专业结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等因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计划(含各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以各省级考试管理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遵照教育部规定,预留计划数量不超过当年本科招生规模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统一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使用,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解决平行志愿投档同分问题。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学校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中,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志愿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

第二十条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录取工作按照该省份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投档考生须满足学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对实行“专业+院校”填报模式的省份,由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按其有关规定直接投档到专业;对实行“院校+专业组”填报模式的省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根据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参考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及科目成绩,由学校调剂到该专业组内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文史、理工类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参考参考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及科目成绩,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使用生源省份专业统考成绩,执行生源地所在省份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三条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二十四条专升本的招生录取,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精神和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学校同意并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考试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性加分或降分征集志愿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学校不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教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音乐学(器乐)专业只招收钢琴、扬琴、双簧管、二胡器种考生。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①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②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③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美术学专业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聚焦民航领域专业人才培养,基于专业培养要求及行业就业标准,建议不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慎重报考:

1.女生身高为163cm~175cm;男生身高为175cm~185cm;

2.无口吃,面部形态无异常,四肢关节功能正常,无畸形,步态自如,动作协调;

3.着夏装时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或自残性疤痕,全身无纹身;

4.考生应无精神病史、癫痫病史、严重心理问题等;

5.单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C字表0.5(E字表4.7)无色盲、色弱、斜视,无传染性疾病。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第六章证书颁发

第三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山西电子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学校名称:山西电子科技学院。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严格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和《关于调整公办高校本科艺术学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4〕152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学校为在校学生设有多种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学校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三十六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专升本招生工作,由山西电子科技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联系方式:

山西电子科技学院招生网:www.sxdzkj.edu.cn/zsw/

电话:0357-5909111

电子邮箱:zb sxdzkj.edu.cn

通讯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滨河西路501号山西电子科技学院教务部

邮编:0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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