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概况
学校创办于1954年,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06年创办的官立川东师范学堂,是教育部批准、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大学城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37号)、沙坪坝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北碚校区(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1号)。
1.学校全称:重庆师范大学
2.学校标识码:4150010637
3.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4.办学类型及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层次:本科院校
6.就读地点:2026年普通本科新生除初等教育学院新生入读北碚校区外,其余各学院新生入读大学城校区。
第三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重庆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本科招生委员会,统筹协调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全程监督本科招生相关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实际,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人数及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
第六条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纳入重庆市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就业面向涪陵区、江津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石柱县、酉阳县等8个区县。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免学费、免住宿费,补助生活费,毕业后定向考核招聘就业。最终区县分布及计划数以重庆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七条地方优师计划采取定向培养的方式,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就业面向万州区、黔江区、开州区、云阳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8个区县中学。最终分区县计划安排以重庆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地方优师计划师范生在校期间免学费、免住宿费,补助生活费。在录取后、获得通知书前须签订相关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录取学生,取消其优师计划录取资格。地方优师计划师范生未按规定履约的,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违约记录归入人事档案,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八条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学生入学后统一按大类学习课程,按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实行专业分流。大类所含专业以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重庆师范大学重庆柴可夫斯基音乐学院(下称“重庆柴院”)为我校与俄罗斯莫斯科国立柴可夫斯基音乐学院合作举办的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设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两个本科专业。重庆柴院由中俄双方共建师资队伍,外方承担专业核心课程门数及教学时数占比均超过1/3。学生完成全部课程且符合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重庆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俄罗斯莫斯科国立柴可夫斯基音乐学院课程结业证书。重庆柴院仅录取填报了重庆柴院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得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条学校预留不超过总计划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英语专业报考语种限英语,其余专业(类)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十二条考生身体条件须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及有关补充规定。根据专业的特点、行业需求和培养目标,学校部分专业报考条件如下:
1.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发声器官及呼吸器官无疾病。
2.化学、材料类、新能源材料与器件、生物科学、生物技术专业不招收色弱、色盲考生。
3.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不招收色盲考生。
第十三条音乐表演专业仅招收声乐(美声、民族、流行唱法)、钢琴、二胡、古筝、小提琴、单簧管、萨克斯、小号、长号、大号、手风琴、西洋打击乐(只招收马林巴、小军鼓)的考生。以上专业在各省市的招生方向以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声乐方向、合唱指挥方向仅招收美声唱法的考生;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器乐方向仅招收钢琴、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单簧管、双簧管、长笛(短笛)、小号、圆号、长号、大号、巴松(大管)的考生。以上专业在各省市的招生方向以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只招收中国舞舞种。
第五章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00%设定阅档比例;在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设定阅档比例。
(一)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录取规则
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需要学校对考生进行专业(类)录取的,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类)录取,分数依据投档分,并且遵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政策及同分排序规则。个别省市同分没有排序规则或排序规则无法区分先后次序的,学校按照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或三门选考科目总分)成绩的规则进行排序。
(二)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录取规则
考生的艺术专业成绩采用省级相应科类统考成绩,考生的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须分别达到生源省份划定的相应科类本科录取分数线。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投档规则,按省级艺术平行志愿相应批次投档成绩,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同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艺术类同分排序规则比较。
(三)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录取规则
考生的体育专业成绩采用省级统考成绩,考生的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须分别达到生源省份划定的体育类本科录取分数线。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投档规则,按省级体育平行志愿相应批次投档成绩,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同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体育类同分排序规则比较。
第十七条专业调剂及退档规则
(一)对不满足所填报专业(类)录取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录取条件的专业(类),对不符合专业(类)录取条件而无法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二)对不满足所填报专业(类)录取条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三)对直接投档到专业(类)且不符合专业(类)录取条件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章收费及资助
第十九条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各专业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初,普通类专业按4500-6675元/生、艺体类专业按8000-10800元/生的不同标准预收,学生学费每学年末结算一次。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60000元/生。各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汇编及我校《新生入学导读》上公布。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专业学费和住宿费,学分学费据实结算。
北碚校区每学年住宿费400元-800元/生,大学城校区每学年住宿费800元-1200元/生。
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若有变动,最终以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为执行标准。
学校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前按同类专业收费标准就高预收,分流后按确定专业的标准收费并结算分流前学费。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完善的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和就学地)、临时困难资助、“绿色通道”、勤工助学等,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可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s://www.cqxszz.org.cn/了解相关规定。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需求和培养目标:
(一)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还应参考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议谨慎报考;口吃的考生建议谨慎报考师范类专业;考生因身体受限不宜就读的专业,建议谨慎报考。
(二)外国语言文学类中的翻译专业,在大类专业分流时考生语种须为英语。
(三)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入学后以俄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其余各专业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听障生单招、体育单招、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新疆民族班计划等特殊类别招生录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重视招生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从未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和中介机构代办招生事宜。凡以重庆师范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重庆师范大学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重庆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s://www.cqnu.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s://zsb.cqnu.edu.cn
招办邮箱:cszb cqn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3-65911111
纪检监察室电话:023-65363403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37号
邮政编码:4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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