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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含美术类)

湘潭大学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湘潭大学

办学地点:湖南省湘潭市

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本科

院校国标码:4143010530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校

第三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湘潭大学。证书种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湘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学校简介: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湖南省与教育部共建高校。学校现有1个世界一流建设学科,7个ESI排名进入全球大学和科研机构前1%学科;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1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5个;有18个一级学科博士点,33个一级学科硕士点,22个专业硕士学位类别,16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具有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推荐资格。

第六条学校招生类别:普通类(含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艺术类、港澳台联合招生、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台湾学测生)、澳门保送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本校本科招生规模、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招生录取期间,学校纪委(省纪委省监委驻校纪检监察组)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学校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合作,没有委托社会机构招生。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校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条我校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于在招生工作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2026年面向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地区招生,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总计划,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总计划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预留部分(不超过总计划的1%)本科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执行学校统一的录取规定。

第四章招生专业(类)及录取要求

第十四条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必须满足我校的招生专业选科要求,非改革省份的考生必须满足我校的招生专业文理科要求。学校2026年招生专业的专业名称、所在院系、学制、学费标准、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选科要求、非改革省份的文理科要求、中外合作办学等相关要求详见附件1(湘潭大学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专业一览表);具体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专业及相关类别,待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确定后,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英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外语应试语种,考生进校后以英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不作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专业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我校因患部分疾病学校可不予录取、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和不宜就读的专业详见附件2(湘潭大学因患部分疾病学校可不予录取、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和不宜就读的专业一览表),考生应慎重报考相关专业。

第十七条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必须合格,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采用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对口招生考试时所采集的信息,学生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按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九条我校提档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高考政策性加分。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高考投档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再按照生源省份相关规定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按相关规定进行征集志愿。

第二十条我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分排序规则确定录取专业;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生源省没有统一排序规则的,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相应的科类或专业组内进行调剂录取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录取结束后不再退档。

第二十一条我校艺术类招生专业(招生省份为北京、上海、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东、广东)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其他要求遵照教育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招生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录取规则如下: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及高考文化成绩均达省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进档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用以下综合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1.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录取规则中已确定综合分(综合成绩)计算规则的,则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按投档成绩(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同分排序规则录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按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录取规则未确定综合分(综合成绩)计算规则的,综合分(综合成绩)换算方式为:综合分=文化课成绩×50%+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总分(满分)÷专业成绩总分(满分)]×50%。按投档成绩(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同分排序规则录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按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港澳台联合招生、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台湾学测生)、澳门保送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国家和我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深度融入湖南省科技创新院建设,成立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开办“韶峰科创班”(机器人应用-低空经济方向),面向普通全日制在籍在读的高考科类为理科或考试科目中包含物理的本科生(不含中外合作办学、艺术学院)遴选。“韶峰科创班”依据全新培养方案,配备校企双导师,实行项目制小班化教学,采用“一校对多企”的校企联合共建模式进行培养。

第二十四条学校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学生学院双向选择、学院择优录取的政策,具体规则与程序根据《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学生资助政策按照教育部、湖南省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构建了“奖、勤、贷、助、减、免、补、缓”等多项措施相互补充、覆盖全体学生的资助激励体系,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优惠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查复核。对复查复核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其解释权属于湘潭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如遇上级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七章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邮政编码:411105

招生咨询电话:0731-58293451、58293275

招生咨询邮箱:zsk xtu.edu.cn

招生信息发布网址:https://zs.xtu.edu.cn/

监督投诉电话:0731-58298658

附件:1.湘潭大学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专业一览表

湘潭大学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含美术类)

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如有变化,以最新文件为准。

附件2:湘潭大学因患部分疾病学校可不予录取、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和不宜就读的专业一览表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以下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的专业:化学类(韶峰班)、化学、应用化学、能源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韶峰班)、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环境工程(数智环境融创班)、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等专业(类);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艺术设计学、动画、视觉传达设计等专业(类);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韶峰班)、经济学、工商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公共管理类(韶峰班)、行政管理、应急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图书馆学、档案学等专业(类)。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者。不宜就读能源与动力工程、测绘工程、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环境工程(数智环境融创班)、旅游管理、土木工程、土木工程(数智建造与运维融创班)等专业。

2.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

3.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土木工程、土木工程(数智建造与运维融创班)、能源与动力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半导体融创班)、材料科学与工程(AI+未来能源新工科实验班)、金属材料工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化学工程与工艺(韶峰班)、制药工程、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环境工程(数智环境融创班)、安全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人工智能、测绘工程、微电子科学与工程、微电子科学与工程(功能芯片融创班)、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等专业。

4.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化学、环境科学等专业。

5.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新闻学、土木工程、土木工程(数智建造与运维融创班)专业。

6.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法学、新闻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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